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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平面媒體之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之規定,於競選活動期間始有適用;至民調發布自選舉公告發布日(包括當日)起即受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685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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