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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職副市長如擔任市長候選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可以選舉公告發布日作為請假之始點並斟酌限定其請假日數。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289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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