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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村里辦公處設於村里長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基於維護行政中立,維護公平競爭之本旨,其辦公處應報請移置其他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323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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