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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村里辦公處設於村里長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基於維護行政中立,維護公平競爭之本旨,其辦公處應報請移置其他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323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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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放寬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村里辦事處之規定,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除意在維護行政中立外,並寓有維護公平競爭之本旨,而往例其他地方政府將系爭之村里辦事處移置其他適當處所(如村里活動中心、鄉鎮市公所內聯合里辦公處等)內,亦未聞有重大窒礙,本案仍請依本會99323中選法字第0990002466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