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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選首長如非擔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之選務人員,並無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或總幹事之限制,但仍應嚴守行政中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局企字第092005538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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