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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選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不當然發生解除職務之法律上效果,須由權責機關自判決確定之日解除其職務,始喪失公職人員身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037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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