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遇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應報由選舉委員會決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69中選法字第13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