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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遇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應報由選舉委員會決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69中選法字第13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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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縱該投票所主任監察員持有相反之意見,仍應由該所主任管理員報請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