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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票上留有指紋痕跡「致污染選舉票」,若其情節,未達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應屬有效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71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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