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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資料如經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會議審查後,不得修改。(本會111年6月29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207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73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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