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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係由地方政府編列,依法不予發還之保證金,自應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87中選法字第7743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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