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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3年」及「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其期間之起算日,應自「回復國籍日」及「歸化日」當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33350015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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