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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境未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回國後始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其居住期間之起算,以回國後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367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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