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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第97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5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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