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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係指經判決當選無效之當選人不得申請登記為其所遺職缺之補選候選人,如非原職缺之當選人自非所限。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292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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