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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614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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