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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曾犯刑法第144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80中選法字第369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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