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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3年確定,如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81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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