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因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3年確定,如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81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