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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234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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