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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234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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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曾因貪污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期滿未經撤銷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經准法務部函復:「曾犯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2款(已修正為第262款)所規定『曾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本款業已修正為『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