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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234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曾因貪污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期滿未經撤銷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經准法務部函復:「曾犯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
76
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2
款(已修正為第
26
第
2
款)所規定『曾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本款業已修正為『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