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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下者,毋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不論「畢業」或「肆業」均得於學歷欄內刊登;至職訓或證照考試及格,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14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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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審查候選人政見稿學歷事宜一案,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如為專科以下者,毋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不論「畢業」或「肆業」均得於學歷欄內刊登;另依同法第 6 項前段規定,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至職訓或證照考試及格,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軍事學校學歷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有關軍校大學以上學校資訊,請逕上教育部高教司網頁查詢。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