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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下者,毋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不論「畢業」或「肆業」均得於學歷欄內刊登;至職訓或證照考試及格,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14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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