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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住民因拆屋改建,遷住他地而未辦遷出登記,應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028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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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民因拆屋改建,遷住他地而未辦遷出登記,是否具有選舉權,應否編造選舉人名冊疑義一案,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本法第4條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籍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本案於戶籍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仍應依照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3條規定,以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