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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宣傳品係候選人所委託或經其授意或默許者,其有違規情事,仍應對候選人裁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16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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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選宣傳品僅以候選人後援會署名印發,是否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5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案,按本法第52條第1項有關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之規定,以宣傳品不以候選人親自印發為限,委託他人印發,亦視為候選人印發之宣傳品。是以,宣傳品如係候選人所委託或經其授意或默許者,其有違規情事,仍應對候選人裁罰。來函所詢,仍請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並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第1項、第3項規定,經貴會監察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議決後,檢具相關事證陳報本會審議。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