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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職副市長如擔任市長候選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宜依地制法定其身分屬性、候選人是否為該市現任市長及該首長本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請假規定,考量選舉之公平性決定請假時機,且如於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處所從事助選活動,應依規定請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098308820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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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副市長(政務職)如擔任市長候選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競選活動期間應否請假及應自何時請假疑義一案:
1.查考試院84年9月7日第8屆第239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一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復查本(98)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行政中立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再查請假規則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準此,一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本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因事須離開辦公場處所者,亦均應依規定請假,先予敘明。
2.本案經函准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本年6月26日中選法字第0980002892號書函略以:「•…(三)副縣(市)長如得擔任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以其與縣(市)長同進退,其得請假之始點,如與非現任縣(市)長以外之民選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作適度之區隔,應屬合宜。……至副縣(市)長如合於本法(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45條本文各類辦理選舉事務人員身分者,因於選舉公告發布後其行為尚受該條各款之限制,其擔任旨揭工作人員有無適法性之顧慮,請併予考量。」
3.以貴市副市長屬政務人員,並非行政中立法之適(準)用對象,現行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及選罷法,以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本年4月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政務人員法草案等,對其擔任市長候選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亦無明文規範。惟查地制法第56條規定略以,副縣(市)長1人由縣(市)長任命,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準此,本案請就貴市副市長有無兼任貴市選舉委員會職務,參酌選罷法第45條規定,依個案情形衡酌是否適宜擔任旨揭工作人員;又如其擔任旨揭工作人員,則宜依地制法第56條所定其身分屬性、候選人是否為貴市現任市長及前開民選行政首長本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請假規定,考量選舉之公平性決定請假時機,且如於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處所從事助選活動,應依規定請假。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