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政務職副市長如擔任市長候選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工作人員,宜依地制法定其身分屬性、候選人是否為該市現任市長及該首長本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請假規定,考量選舉之公平性決定請假時機,且如於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處所從事助選活動,應依規定請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098308820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