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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之規定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4002071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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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關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之規定疑義乙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有關印發宣傳品之規定,所定「印發」,係指「印製且分發」,其分發形式,並無任何限制。至所稱「宣傳品」,依本會100年12月2日中選法字第1000024682號函釋,係指以含有競選宣傳內容之文字、圖畫為主體,並使用紙類印刷方式呈現之文宣物品。至於以廣播、電視或網路媒體為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競選宣傳,以其係以電磁波或電磁紀錄為傳播載體,尚非屬前揭定義下之宣傳品,自不在該條項之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