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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參與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是否獎懲及其獎懲額度,係屬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權責,仍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自行衡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3000391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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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參加第
11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務人員,如未經服務機關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涉有選務疏失相關行政處分一案,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參與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表現優良或有疏失者,均建議其服務機關學校給予獎懲。惟依規定,獎懲係屬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權責,對參與選舉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是否獎懲及其獎懲額度,仍由各該服務機關自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