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審查候選人政見稿學歷事宜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另依據 99 年 9 月 1 日新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惟新修正之相關採認辦法教育部尚未公布,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以上學歷迄尚未開放檢覈及採認,也未受理報備。○○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自不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至國外專科以下學歷,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得於學歷欄內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