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戶政事務所列為「行方不明」或「空戶」、「空口」註記之人口,宜否列入選舉人名冊一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2項規定,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經註記為行方不明、空戶、空口之人口,雖未居住戶籍地,惟其戶籍並未辦理遷出登記,如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與上開規定不符。且上開之註記並非戶籍登記項目,僅係戶政機關便於戶籍管理,瞭解人口動態資料,所採取之行政措施,並非由當事人依法申請登記,仍應依法列入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