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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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民因拆屋改建,遷住他地而未辦遷出登記,應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028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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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住民因拆屋改建,遷住他地而未辦遷出登記,是否具有選舉權,應否編造選舉人名冊疑義一案,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本法第
4
條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籍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本案於戶籍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仍應依照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第
23
條規定,以戶籍登記簿
(
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
)
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