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倘持舊式國民身分證,不得領取選舉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013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11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國民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95929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於951231日前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11起停止使用。」是以自9611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