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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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選舉人因重度傷殘,尚能意思表示者,仍應進入投票所,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500027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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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關選舉人已達投開票所因重度傷殘,雖能意思表示但不願下車進入投開票所投票,要求可否給予家屬進入投開票所代為領票及圈投選舉票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1
條第
3
項
(
已修正為第
18
條第
3
項
)
規定,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故身心障礙選舉人應進入投票所,由其家屬一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