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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籍○○縣在台灣工作之選舉人,如返鄉行使選舉權,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幽靈人口罪責,應由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3000288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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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籍○○縣在台灣工作之選舉人,如返鄉行使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是否會以幽靈人口定罪一案,查俗稱之幽靈人口罪,係指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明知實際上未為遷出入,竟向戶政機關虛報此等事項,而使該管戶政機關之公務員將不實之遷出入紀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登記簿冊公文書上,復使該管選舉委員會之公務員將之登載入職務上所掌之選舉人名冊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及選務機關管理之正確性,並致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觸犯刑法第146條之罪。至行為人之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幽靈人口罪責,應由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依上開標準,於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