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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並恢復戶籍,其選舉權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10010967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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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恢復戶籍,其選舉權居住期間應如何計算一案,依本會民國8112181中選一字第43689號函釋略以,撤銷喪失國籍後,既具有我國國籍,其是否具有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或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有選舉權。復查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員既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並恢復戶籍,其選舉權居住期間之計算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