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30日內」規定之期間計算方式,按選罷法第5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選罷法第128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應屬上開所稱之「另有規定」及「本法規定」,而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即日起算」之適用。另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是故即便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亦可獲致旨揭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30日內」之期間計算,亦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即日起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