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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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行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該政黨仍應連坐受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9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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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關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2
條各項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適用疑義,本案業經本會第
408
次委員會議決議: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2
條各項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仍應依該條項規定處推薦之政黨罰鍰。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