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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日前於投開票所30公尺周圍懸掛、豎立廣告物之行為,其存續狀態跨至投票日者,不構成投票日干擾勸誘投票罪。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468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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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開票所30公尺周圍,倘有私人土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應如何處置疑義,按公共設施及其用地,原僅供公益使用,鑒於選舉不無公益性質,故始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52條予以規範。至於本法第108條第2項之律以刑責,係以有「干擾勸誘」行為為構成要件,如於投票日未有上開行為,僅係之前合法懸掛、豎立廣告物之行為所為之存續狀態跨至投票日,自無該條之適用,惟以其係行政刑法,是否違法仍應由檢察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