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日前於投開票所30公尺周圍懸掛、豎立廣告物之行為,其存續狀態跨至投票日者,不構成投票日干擾勸誘投票罪。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468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投開票所
30
公尺
周圍,倘有私人土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應如何處置疑義,按公共設施及其用地,原僅供公益使用,鑒於選舉不無公益性質,故始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下稱本法
)
第
52
條予以規範。至於本法第
108
條第
2
項之律以刑責,係以有「干擾勸誘」行為為構成要件,如於投票日未有上開行為,僅係之前合法懸掛、豎立廣告物之行為所為之存續狀態跨至投票日,自無該條之適用,惟以其係行政刑法,是否違法仍應由檢察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