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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未逾百分之五之政黨推薦山地原住民候選人者,無推薦投票所監察員之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6000933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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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黨推薦山地原住民候選人○○○先生,已於本(96)年1116完成登記,可否通知其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產生疑義乙案,查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1人。」基於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改採單一選舉區兩票制之方式產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據此,凡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有提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者,立法委員選舉均得於全國每一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至於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係以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在全國每一投票所均有政黨選票有所不同,應無來函所詢本會函釋之適用。故無庸通知該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