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事宜一案,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1人。」基於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改採單一選舉區兩票制之方式產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據此,凡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有提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者,立法委員選舉均得於全國每一投票所推薦監察員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