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使用之機關(構)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有別,尚非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026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台端陳訴台北車站可否設置有某候選人選舉廣告一案,本案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復略以,系爭廣告係設置於台北車站B1廣告空間,該空間已標租交付民間業者占有使用收益中,起訖期間並為99121起至1021130日止。以上開台北車站B1之建物,既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不同,是以來函所陳事件,尚無適法性疑義。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