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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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使用之機關(構)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有別,尚非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026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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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台端陳訴台北車站可否設置有某候選人選舉廣告一案,本案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復略以,系爭廣告係設置於台北車站
B1
廣告空間,該空間已標租交付民間業者占有使用收益中,起訖期間並為
99
年
12
月
1
日
起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以上開台北車站
B1
之建物,既因租賃關係移轉第
3
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不同,是以來函所陳事件,尚無適法性疑義。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