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相同內容相同形式競選宣傳品,係一次或可區隔為多次印發者,得依一行為或複數行為予以處罰;無從區隔者,推定為一行為並以數量多寡作為裁罰額度之參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5350009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5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如何裁罰疑義一案,案經提本會第
356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下:(一)競選宣傳品係相同內容相同形式出於一次印刷者,其付印前之不作為(不簽名)得視為一違法行為;多次印發相同形式之宣傳品,其不簽名之行為,可得而區隔者,應論以複數違法行為,予以分次處罰。無從區隔係一次或多次印發時,宜推定為一行為並得以數量多寡作為裁罰額度之參據。(二)本會
中選法字第
18361
號及
中選法字第
71790
號函有關「以張計罰」之函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