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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相同內容相同形式競選宣傳品,係一次或可區隔為多次印發者,得依一行為或複數行為予以處罰;無從區隔者,推定為一行為並以數量多寡作為裁罰額度之參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5350009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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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何裁罰疑義一案,案經提本會第356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下:(一)競選宣傳品係相同內容相同形式出於一次印刷者,其付印前之不作為(不簽名)得視為一違法行為;多次印發相同形式之宣傳品,其不簽名之行為,可得而區隔者,應論以複數違法行為,予以分次處罰。無從區隔係一次或多次印發時,宜推定為一行為並得以數量多寡作為裁罰額度之參據。(二)本會751230中選法字第18361號及86724中選法字第71790號函有關「以張計罰」之函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