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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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不得為候選人亮相造勢,所稱「亮相造勢」,係於公開場所出現大眾面前,為候選人營造聲勢。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7000209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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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45
條第
2
款所定「亮相造勢」適用疑義一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規定意旨,因選務人員因職務關係,禁止選務人員介入候選人活動,違者,依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有關第
45
條第
2
款所稱「亮相造勢」,係指選務人員於公開場所出現大眾面前,為候選人營造聲勢。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