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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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黑函之查扣,除有符合即時強制之要件,可依其規定扣留外,原則應以其係屬違規證據而予以扣留。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53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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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報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選、監、檢、警聯繫會報紀錄一案,按行政執行法第
4
章有關即時強制「對於物之扣留」規定,依法務部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律字第
0910045555
號書函釋略以,「對於物之扣留」須具備該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規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並須具備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特別要件,故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38
條規定得扣留之物,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是旨揭紀錄有關黑函處理決議(三)其所據查扣之法律依據應修正為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餘同意核備。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