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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所定之選務人員不包括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3000230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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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監察員)是否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範人員?又如屬是項人員其所受期間限制為何一案,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復同法第43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並未包括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由此觀之,該第43條顯將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排除在外,據此,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非為第43條規範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