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所定候選人範圍包括已登記之候選人及尚未登記前自己公開表明為候選人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2000088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冠有「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條文,如第
40
條、第
43
條及第
52
條,其中所定之「候選人」應基於立法目的予以界定,其範圍包括「已登記之候選人及尚未登記前自己公開表明為候選人者」。如選務人員違反該法第
43
條規定時,應由監察人員蒐集相關事證,俟該候選人確定公告為候選人時,再層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