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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所定候選人範圍包括已登記之候選人及尚未登記前自己公開表明為候選人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2000088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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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冠有「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條文,如第40條、第43條及第52條,其中所定之「候選人」應基於立法目的予以界定,其範圍包括「已登記之候選人及尚未登記前自己公開表明為候選人者」。如選務人員違反該法第43條規定時,應由監察人員蒐集相關事證,俟該候選人確定公告為候選人時,再層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