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時行文疑義事項,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選舉機關係指中央、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包括在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所設辦理選務單位。而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該主辦選舉委員會自得直接行文。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8款及第5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選舉事務,若經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授權,自得對外行文。同時,依據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第9點規定「作業中心例行公文陳轉,得以中心名義行之」。準此,鄉(鎮、市、區)選務得依權責或經授權,依其性質,分別由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或鄉(鎮、市、區)公所行文,尚無統一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