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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應給予公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82局參字第0564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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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村、里、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可否給予公假一案,查貴部(內政部)民國68101868台內民字第39423號函規定略以,雇員以上人員及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技工、工友,不得兼任村里長職務,本局民國7171971局壹字第21027號函釋,各機關工友(含技工、司機)得請事假參加公職競選活動,惟當選後應即辭去工友本職,及行政院7571675內字第15048號函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除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外,其餘人員如當選村里長准予兼任。依上開規定,政府機關所屬員工不得兼任村里長,故無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給予公假之問題。政府機關所屬員工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係為加強其擔任鄰長之職務功能,為執行職務所必需,准予比照出席各項規定相關會議給予公假。本局6991069局參字第20950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含技工、工友)擔任村里鄰長者,在其業務訓練期間准予公假,與前述規定不符,應即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