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發還候選人之保證金,均無計算利息之規定,對已發生之利息收入,應依規定繳庫。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71中選四字第367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規,對發還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均無計算利息之規定;又依據公庫法第7條規定:「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均應由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之,不得自行辦理」各級選舉委員會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既已發生之利息收入,應依規定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