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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平地山胞取得山地山胞身分,可登記為該山地鄉鄉長候選人無取得身分期間長短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78中選法字第2829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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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請釋「某平地山胞在山地鄉居住滿6個月以上,嗣被山地山胞收養為山地山胞籍,惟其期間未滿六個月,可否登記為該山地鄉鄉長候選人」疑義一案,同意照貴會(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所擬意見辦理。
註: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意見: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山地鄉鄉長候選人應為山地山胞。」又依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人名冊,其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簿為準……。本案選舉罷免法並無規定取得山地山胞籍須6月以上之限制,似可准許登記為山地鄉鄉長候選人。